钱惟昱不得不承认,他这些年来一直小看了他十叔钱弘亿的才能。之所以会小看,原因无非也是为后世的历史书所迷惑——吴越宗室诸位王、侯,因为历史上所执掌地盘的偏狭、局面的限制,所能展现的无非也就是“百里之才”罢了。而一旦这些受过这个时代最优良教育、有着最开阔眼界的人才得到一个施展的舞台,那么他们的潜力自然不是史书上那寥寥几笔可比的。
钱弘亿这一次之所以让钱惟昱吃惊,是因为他又给钱惟昱的王叔钱弘俶上了一封奏折。由于在信州有钱惟昱的撩浅军、发丘营,钱惟昱自然在那儿有自己的消息渠道。钱惟昱拿到这份奏折的大致时间,基本上和他王叔钱弘俶只是前后脚之差而已。
那封奏折的内容概括起来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钱弘亿向钱弘俶说明了,他在信州、虔州、建州等处因为今年的那些大规模建设工程里面,采用了新式记账法和工程量审计法,试行了小半年之后效果非常良好、节省了大量的人工和钱粮,工期也比预期快得多。
但是施行了新的钱粮管制措施之后,因为发现劳役人工的使用不便管理、为了进一步减少官吏私用民夫徭役干私活,因此平南军节度使麾下各州试行了一套新法,那就是废除免费的徭役、一贯以政府出资的工役银替代、雇佣民夫干活。试行之后,发现这套办法效果不错,因此希望奏陈大王、全国推广。
这个办法其实也不算多么创新,因为吴越国数代以来,本就有荒年时候遇到大规模水利工程时候“以工代赈”的成例;到了后来,钱惟昱出任镇海军留后、节度副使那几年,这种措施更是被有意识地广泛应用,哪怕不是荒年,没有灾民等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劳动力富余出来,钱惟昱也会这么干。所以说,这种具体操作的手法,钱弘亿不过是留了个心眼观察、把钱惟昱的手段学去了而已。
而以工役银子替代原本历朝历代采用的无偿征发劳动力旧办法,在“复式记账法”和分部分项工程量审计法之下,也确实更便于管理、防止贪墨——道理很容易理解,原本在随意征发徭役的时代,中央要求征发一千人的民夫进行工程施工,或许层层摊派下去之后,下面执行层的官吏就有可能征发一千二百人、一千三百人。
因为人工在古代是不入账的、不计算成本的,所以多征发的劳力也不容易被发现。而这些人的劳动力就被各级官府挪用过去,用于给达官贵人起园子、造庄园、用于私人用途的大兴土木。隋炀帝修个大运河,被指责动用了天下两三成的壮劳力,但是这当中,有多少百姓的血汗,是被各级官僚挪用了呢?
采用工役银法之后,官府就被彻底剥夺了无偿征用劳动力的资格、以后凡是有政府工程需要大批劳工,就只能由政府财政出钱雇佣民夫,让这些人从徭役变身为近代意义上的工人。而既然是用钱雇佣,那么财政支出了多少工钱,就只能招募到多少人,一旦挪用了,原本的正事儿工期就会赶不上,自然会被审计查出。
但是,这一次钱弘亿的奏请之所以要命,是因为他在奏疏里希望把原来作为临时性措施、事急从权的事情,当作一项常设性制度来实施,甚至以此为契机,提出对吴越国税法的改制!这个改制的主要措施,就是从制度上废除朝廷对人民“征发徭役”的权力,至于是否以田税或者别的部分财政收入填补这一块人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则另行讨论。这项法子,会堵上多少官僚豪绅私用民力的缺口,断了多少人的特权和财路啊!
……
“莫非十叔也是个穿越者?知道‘摊丁入亩’这个乱世之中极大刺激人口增长的秘法?不可能啊,如果他知道的话,肯定想要称王争霸、怎么会敢把这种东西抛出来,把所有的基层官僚和地方豪绅阶级都给得罪了呢?”
钱惟昱一个人反复揣摩着钱弘亿的这份奏折。这其中的内容,其实颇有后世直到鞑清一朝才实施的“摊丁入亩”之法的影子,和王安石的《免疫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也颇有相通互补之处,只不过做得远远没有“摊丁入亩”之法彻底。
按照唐代的租庸调制税法,人民的税赋负担主要是三块:租是田租,按照占田数和理论占田数收取,庸就是人头税,以缴纳布匹丝帛织锦为其形式——因为在唐朝的时候,丝织物也是可以作为硬通货币使用的,所以缴纳锦缎丝帛,就相当于是直接交钱了;至于最后的调,那就是征发徭役了,以劳动力作为支出、每年免费给政府干一个月的活。
同时如果政府有多征募徭役的需求的话,还可以用增“调”来抵扣租税。按照唐法,每个丁壮每年应该服徭役的时间是一个月,但是如果政府工程急需的话,官府有权延长徭役期限到两个月,只不过要把原本百姓应该承担的“庸”给免除。如果还不够,最多可以延长到三个月,那样的话,当年的“租庸”两项就全部彻底免除。
到了唐朝末期,租庸调改成了两税法,按照夏粮收获和秋粮收获的季节分两次纳税。但是两税法并没有彻底改变租庸调制时代的三种成分结构,依附在人身属性上的人头税和徭役依然没有废除。后世到了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免役法》也不过允许百姓缴纳银子换取不服徭役、由政府花这些银子雇人代替服役。
钱弘亿上书的法子,直指了徭役的废除,相当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