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艺搂住汪蔚的香肩,亲了一下她的脸颊。
“我专门发布一条特赦令好不好?对逃亡者进行天下大赦。”
“至于说那六个袭击者……”
赦免会对司法造成干涉破坏,但偶尔也能成为司法的补丁。
如何做到情与法的和谐统一,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
比如说《我不是药神》里面讲诉的故事。
主角程勇的行为合情吗?
合情。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会对他人的不幸遭遇产生共情反应。当一个人看到另一个人因为疾病而即将死亡,通常都会生出恻隐之心。
病友们因为没钱买药将要死亡,主角程勇想办法弄到便宜药,让病友们得以继续活下去,难道不合天理人情?
程勇的行为违法了吗?
违法了。
违反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以及销售假药罪。
既然情与法对立,现实中修改法律可以吗?
不行。
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都不可能允许生产厂家侵犯专利违法生产药品,也不可能允许药品不受监管就给病人吃。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程勇有罪。
但是人心自有一杆称,普通老百姓大多并不认为程勇活该受惩罚。
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比如说某个病人支付不起高昂的药费,医生同情他,告诉他可以购买一款外国的便宜药。后来病人不幸病死,病人家属起诉医生。
医生开的药不在国家药品目录上,现在病人死了,能说没违法?
又比如说有两个病人。
第一个病人急需换肾,第二位病人家庭贫困支付不起手术费。第二位病人是单亲家庭,其子愿意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卖肾。
医生从中撮合,挽救了两条性命。
但,卖肾者才十七岁,而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自愿捐肾也不行。
所以尽管事件中双方都为医生喊冤,医生仍然被判有罪。
还有被家暴欲离婚女子忍无可忍杀死丈夫。
论法,杀人偿命。
论情,女子之前被家暴,分别找社区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寻求帮助,无一成功。
去法院起诉离婚,因男方不同意,而女方声称被家暴却没提供证据,所以判决不离婚。
按法律规定,女方只能在半年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变本加厉对女方施暴。
客观上,法律在暴力伤害案中更保障施暴方利益。因为一般的殴打,即便打得受害人鼻青脸肿,却往往连轻微伤都够不上。
甚至施暴方把受害者打得骨折,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可以想象会给受害人造成多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但,即便把鼻梁骨打得粉碎性骨折,只要不是打出一处以上的骨折,伤情鉴定也只不过是轻微伤。
若施害人和受害人素不相识,施害人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外加罚款。若施害人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那么施暴人有可能连行政拘留都不必。
所以,女方在此期间被折磨得生不如死。
在社区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不能解决问题,法院也不判离的情况下,女方无计可施,只能逃离。
因为工作原因,女方没逃离城市。谁知道竟然被男方找到了出租屋。
男方是个心机男。上门闹事时带上两人的结婚证。
男方殴打女方时,声称两人是夫妻,而女方偷情被发现后,索性离家租房。
世间事证有易证无难。证明偷情容易,没偷情该怎么自证清白?
所以男方扯着女方头发把她抓回家时,旁观者无人阻止不说,甚至还有人相信了男方造谣,对女方议论纷纷。
最后绝望之下,女方选择了自己唯一想的到的解决办法。
这种时候,其实“赦免”可以登场。在维护司法严肃性的前提下,保护好人或受害人不受伤害。
但,赦免应该施加在合情不合法的人身上,而不应该是君主滥用权力随意加恩。
那六个人逃亡可以赦免,但抢劫也能被认为是合乎天理人情吗?
罗艺乐意溺爱纵容汪蔚,但也要尽量避免留下坏名声。
所以罗艺思索片刻,说道:“……没必要专门发布一条赦令赦免他们的抢劫罪行,干脆我们不举报。这下我有同情心了吧?”
见汪蔚高兴得连卧蚕都更加明显了,罗艺又正色道:“你的善良品质令人称道。不过建议你对他人善良时,先用理智过滤一遍。”
“那六个意图抢劫的逃亡者是遇到了我。如果遇到的是两个普通人呢?你能想象那两个普通人的遭遇吗?”
“你能确定这些逃亡者没对其他人犯下罪行?”
汪蔚思索片刻,不太确定地询问:“那把他们送给治安官,让治安官查证他们还有没有其它罪行?”
罗艺微笑着采纳了她的建议。
为了让汪蔚保持愉快的心情,罗艺没有揭露残酷的真相。
在这种荒郊野外,抢劫往往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
这种地方杀了人,把尸体随便往哪个地方一埋,神不知鬼不觉。甚至连埋都不用埋,任由受害者曝尸荒野,野外的食肉动物、食腐动物和细菌相互配合之下,很快所有的痕迹都会彻底消失。
罪犯如果不杀人,受害者就可能会报官,然后治安官就会下追捕令。
而罪犯如果在荒郊野外抢劫之后杀人灭口,罪行暴露的可能有多大?
所以,罪犯会做出哪一种选择?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