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为了贪图财贿,多引例断狱,“唯意所去取”。
6.指挥:原是中央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令并行。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的,称“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8.看详:中央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
9.《庆元条法事类》: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共八十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今存残本有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和杂门,共十六门,各门之下又分若干类。现存正文缺44卷,仅余38卷,残本不足原书之半,仍保存了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刑法、服饰等各方面的法令,为研究宋史,特别是中国法制史的珍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