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曜似乎意有所指地道:“万民,可包括‘肉食者’们?”
何知浅奇道:“右相何故有此一问?难道……”
李曜慢慢收起笑容,打量了他们三人一眼,哂然道:“此事连王抟相公那里,本相都还不曾与他论及,今日倒是先说给你们听了……”
三人自然知道王抟是何人,见李曜竟然把还未对王抟说起的大事对他们说起,任是如何心志坚定或是心高气傲,也不禁有些激动,巴巴地望着眼前这大唐朝廷的年轻首辅。
李曜语气很轻,但出口却是平地惊雷:“我欲废除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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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先说两税法实施的背景。
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产生都是一连并起的事情。
(一)均田制瓦解
北魏出现的均田制发展到唐代时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其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瓦解。促使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口增长太快,土地不敷分配。唐初实行均田制时,正值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大量土地闲置。因此就有足够的土地实行计口授田。但随着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这样的盛世局面,人口迅速增加,荒闲土地逐渐减少,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用以计口授田。从唐立国到天宝十四年的100多年内,不管是户数还是口数都处于急增状态,而土地面积几乎没什么变化。到开元十四年,不论宽乡狭乡,普遍授田不足。已授田大多数是永业田,而口分田亩数很少。可见均田制的实行已产生了严重的困难。
其次,土地零散分割是均田制遭破坏的技术方面的原因之一。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授田还田,土地被人为地分隔开,一户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处,这就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再次,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还有因私有土地的扩大而造成的土地兼并。均田制下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和私有两种成份的拼凑体,也就是说这种土地制度同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且公私并立的格局历代沿袭。土地私有成份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土地买卖的现象。北齐时,土地买卖的现象就非常严重。随着私有土地的扩大,到唐代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且合法化。这从唐初均田令中可以得到证明:“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不在限制范围内。这些法令就使得土地非法买卖与合法买卖一样,与日俱增,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均田制败坏殆尽。
最后,农户逃亡人口变迁也是导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项重要因素。均田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有详尽的地籍与户籍作保证,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情况。但唐中叶以后,战争频繁,动乱不堪,所有现行制度均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地籍与户籍大多被战祸毁掉,豪强乘机侵吞土地,造成“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的局面。
均田制终于在唐德宗时彻底瓦解了。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土地兼并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坏的直接原因,其隳坏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国有性质与封建社会时期生产资料总体(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性质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欧阳修所谓的“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一语道破了均田制瓦解的实质。由此可知,均田制瓦解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必将难以维持。
(二)租庸调制破坏
租庸调作为重要的税制,自武德二年(619年)颁行迄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实行之前历时160余年,其主要内容如下:1、“课户每丁租粟两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两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日)”。2、“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3、“凡丁户皆有优復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陆贽将租庸调法归纳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由此可见,租庸调法是建立在均田制维持不坠、户籍清楚确定这两个基本条件之上。其中“户籍确定”又是保证均田制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一旦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法也必随之崩溃。
(三)两税法的产生
安史之乱的破坏使唐政府“府库耗竭”。而在安史之乱的同时,全国的大小起义不断,南方有袁晁、方清等大规模的起义;北方的小股农民起义也层出不穷。加之藩镇割据混战,唐政府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统治政权随时有崩溃的可能。在此形势下,唐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最迫切的问题是解决财政来源。在制定新税制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