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若一人在所行的一切事上,只有一个究竟目的,他虽有各种举措,但他的究竟目的却很可视为他的最高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其他的目的都是为着那个目的;所以没有别的目的能高于那个目的。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曾说过,一个附属目的总不能比它所隶属的目的更为宝贵。况且,那为达到究竟目的群策群力所产生的一切附属事件或效果,是很繁多的;所以,就我们所已经见到的,那作为一切因素的究竟目的,必比任何一个因素更为可贵。神的作为似乎就是如此,这可由下文更充分地表明出来。
第四,凡人行事所存的目的,若其本身乃是他所爱好的,而不是为着什么别的目的,它即被他视为究竟目的。同样,他避免所不喜悦的事,亦是如此;因为避免所不喜悦的,即是可喜的。我们若谨记各辞语的意义,下面的话乃是很显然的:即所谓究竟目的,是指人因一事物之本身而认为它是可爱慕的;所谓附属目的,即是人只为借以达到别的目的而追求的。
第五,根据以上的理由,若人在所行的事上要达到几个目的,而诸目的都因其本身而为他所爱所喜,那么,他的动作就有几个究竟目的。但若只有一件事是他所求的,那么,他一切的动作都只有一个究竟目的。
但在这里我们须分别那些为人所喜的事物:(一)有些事物本身绝对单纯地令人愉快,而这愉快是先于一切条件而存在的,不受任何假定的特别情势所支配。(二)另有些事物,其所以令人感到愉快,是由于某种假定或后果,是依靠某种情形的假定或某种事情的经过。
例如人本来就爱好社交。爱好社交,也许是存乎他的本性中,社交对他可喜,是先乎一切假定之情势;而这又使他要求有家庭。社交的爱好也许原来是他要求有家庭的究竟目的。但是,他有了家庭以后,家庭中的安宁,秩序,与相互的公道和友爱,乃是他因其本身而喜悦的;所以这些事乃成为他主持家政许多作为中的究竟目的。但这些事并不是他成立家庭原来的目的。家中的公道和安宁,原不是在未成立家庭之前,使他要成立家庭的究竟目的,而是有了家以后的结果。人既有了家,于是家中的美与善,就成了他处置家事的究竟目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假定,神在创世之前,原有美意使世界之存在,原是为祂所喜的,因此祂照祂的旨意创造了世界。但世界既被造成,具有理性的人既已存在于某情况中,于是,合乎公义与智慧的管理,其本身就可算是为神所喜的。神既喜爱公义,恨恶不义,这就足以使祂以公义对人,而禁止一切的不义临于他们。然而我们并不必假定,神喜欢对人施行公义,恨恶不义,即是原来使神创造世界与人类之理由,以便有行义或不义的时会。神的本性公义,使祂遇人遇事,就喜欢公义的处理,不喜欢不义的处理。但我们必须假定,神创造人类,必另有原因。
在神的各种完全中,有一种是祂的信实,即祂对人履行应许的意向,但这并不是使祂创造世界的原因,祂履行对人的应许,也不是祂创造人类的究竟目的。但世界和人类既被创造,而且神以对世界人类的应许来约束自己,于是那称为神的信实,就使祂按祂所安排的对待他们;或许这就是神的各种安排之目的,即是神按信实履行祂的应许;从较低的意义说,也许是祂的究竟目的;因为我们必须假定信实与真理本身,乃是神所喜的,而且神喜悦它们,是因它们本身的缘故。这样,神的某些按排,就较低的意义说,是究竟目的,但这目的并不是创造的究竟目的。
可见究竟目的有两种:一种可称为原有的和独立的;另一种可称为后起的和依赖的。第二种目的显然真是有究竟目的之性质,因为它们虽是在既存在之后,才为创造者所喜悦,然而,遇人遇事,它们的本身乃是可喜可悦的。我们可以假定说,公义的主在祂所关切的两造间行公义,乃因其本身是可喜可爱的,而并不是为着别的目的。然而我们可以假定说,在两造间行公义之意向,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