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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原始时代的—种婚姻形式,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母世界的亚洲、欧洲、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暂时交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19世纪库页岛的吉利亚克人,男子对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近现代,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处,可与村中少女们有性关系。西伯利亚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包括第二、第三从兄弟以至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可结成共妻团体。非洲东部马赛人、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一些部落、印度南部达罗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残余。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遗迹--国民族学组织l。h。摩尔根认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相适应的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的证据。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她们都被子女们称为母亲;称兄弟的子女为侄,被侄儿女们称为姑。男子称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为子女,他们都被子女们称为父亲;称姊妹的子女为甥,被甥儿女们称为舅。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则互称表兄弟姊妹。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相对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有不同的形式。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级别婚是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高级形式。实行集团外通婚,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的可能,与血缘婚的同辈之间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氏族就是从直接产生的。进一步发展,转变为对偶婚。
于是否存在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阶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亚婚(见普那路亚组织庭),集团外的直接由杂交转化而来。另一种意见(如米国r。h。罗维等)认为,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
的前期类型为血缘。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血缘在世界上早已绝迹,但族外的残余在亚、欧、英洲等地却广泛存在过。而近代澳大利亚部分土著居民盛行的按性别组织分成婚级的级别婚(两个婚级者),则属于族外的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属于他的高级形式。至今世界上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夫多妻等婚俗,都是的遗迹。
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相适应的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的证据。例如,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相对应,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实行集团外婚制,与血缘的同辈之间、队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的进一步发展,便转变为对偶婚。
如今z国摩梭人在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同时,有“走婚”的现象,可以和其他的男子或女子保持性关系,其实就是的遗留状态。至于在现代社会中维持正常的婚姻状态下,一些高收入高文化的白领,玩的集体游戏,虽不是正常状态,但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在解决性本能问题上的困境。
——:存在于原始社会与现代社会一群男女共为“夫妻”的婚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