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看书>都市现代>时空监察官>第一百七十三章 最大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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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要扑街到死了啊!

………………

沃尔夫冈-保时捷估计是没听说过张宇祖国的一句网络名言,要不然的话他十有八九是要被气死了呢“昨天你对我爱答不理,今天我让你高攀不起!”

其实吧,商业也是这种,抓不住机会,倒了霉,那也只能算你自己的失误。

这不,张宇现在的野心,早就不局限在大众旗下的奥迪汽车公司了,毕竟,他现在手里也是有大众股份的人了,虽然不多,但是也不少了。

5的合计,稍微转让一下整合以后足以公开列席股东大会了,毕竟上市公司,超过一家公司或者个人5绝对要公开的。

只不过,现在的大众,股权复杂但是却不再是国企,张宇还是有搞头的。

话说当年……

大众汽车公司原本是的属于德国政府的。

1937年5月28日,德意志劳工阵线成立了大众公司的前身“德国国民汽车筹备公司”,目的是为了生产保时捷60型即后来的大众1型汽车,也就是俗称的大众甲壳虫。该车由费迪南德·波尔舍的公司设计,大众公司则得到了阿道夫·希特勒的支持。

1938年9月16日,公司更名为大众公司。

位于法勒斯莱本的工厂建成不久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战后,1945年6月,英国皇家陆军电气机械工程团少校伊万·赫斯接管了被炸毁的工厂并重启生产,以期待工厂成为战争赔款的一部分。然而,没有英国汽车商对此感兴趣。

1948年,英国人将大众赠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但福特副总载欧内斯特·r·布里奇认为它一文不值。

嗯,脑子是个好东西!可惜了,他估计没有!

随后,布里奇宣称考虑将德国福特公司与大众合并,但由于战后大众的所有权混乱,以至于不知道与谁进行谈判。

作为战后德国工业计划的一部分,包括大众在内的大部分德国工业将被拆除,全国汽车产量被控制在不超过1936年产量的10。大众因为给英国陆军生产汽车而逃过一劫。

1948年,英国政府将公司移交给德国政府,前欧宝公司主管海因里希·诺德霍夫接掌大众.德国政府日后在股市陆续卖出大众汽车的股票,但制定了“大众汽车法“,

该法律规定,大众汽车股东会的决议必须有八成股权同意,而德国下萨克森州政府拥有百分之20.2的大众汽车股权,实际上拥有股东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德国政府依然控制大众汽车的营运。

虽然大家都认为费迪南德·保时捷是大众汽车公司的创始人,不过其实际控股的是纳--粹军政府(大众在二战时不但生产汽车,还有很多军工厂和各种订单,技术老牛了!)。

但是保时捷家族(不管是其儿子还是女儿一系)都认为,大众汽车公司是属于保时捷和保时捷家族的,只是由于战争的原因,没有能力收回来而已。而且不仅仅是保时捷家族这么想,民众也有相同的观点。

当从2005年,保时捷se(保时捷控股)大张旗鼓的开始收购大众汽车股份时,大部分德国人都抱着支持的态度,这也为后来废除《大众法》奠定了群众基础。

这部法律是在大众私有化并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背景下于1960年7月21日颁布的,旨在防止大众集团在财政紧张时被国外的财团兼并。如今,围绕这部法律的废除或修改,欧盟的争论沸沸扬扬。

大众法的条款数目一共仅14条,其中第5-12条还早已废止。剩下几条中,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也就第2、3、4三条。而争议也主要和该法第二、四两条的规定有关。

大众法第二条的实质是对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按照该条规定,单一股东持有大众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20%的,其表决权以全部表决权的20%为上限。而且,某个股东的关联公司或个人持有的股票也被视为由该股东实际拥有。

大众法第四条核心内容有两点:其第一款规定德国政府和大众总部所在的下萨克森州只要持有大众公司一股股票,便有权分别向公司监事会派遣两位监事。

其第三款则规定,按照股份法规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决议,在大众公司需要五分之四以上多数方可通过。换句话说,只要拥有大众公司20%的股份,便可以阻止股东大会通过重要决议。

以上规定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了极大的限制。如果再考虑到德国法律规定的职工参与制度,并购大众公司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这些规定,使得大股东很难实现自己的计划和安排。由于并购重组往往会与裁员等减支增效措施联系在一起,因此,上述这些制度设计对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目前持有大众公司20.8的股份,恰好超过20%)和大众公司雇员是非常有利的。此外,德国政府虽然在很早以前就将其持有的大众公司股份出售,但也不希望修改甚至废除大众法。无论是施罗德还是默克尔,都曾公开表态反对修改或废除大众法。

除了欧盟委员会,大众公司的大股东保时捷公司(早就开始持有大众公司27.4的股份了)也希望该法能被废除。保时捷公司董事长除了多次在媒体公开表达了对大众法的不满外,最近还分别致信德国政府和欧盟内部市场委员。在信中,他指出“大众法对保时捷作为大众公司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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