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看书>军事历史>东唐再续>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
“以朝臣监州税始于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制度,规定“监当使臣”由京朝官任,“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此后“遂为定员”。从太祖立商税则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监州税,表现出宋对广义市场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机构、章法及专职官员的建制过程。也许可以说,这就是宋代市场“以税代管模式”建立的标志。

当然,既然是参考借鉴,税率应该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宋朝时,其税收物货及税率李曜曾在某论坛看见某大牛提到过。那位雄辩家称,宋代“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凡州县皆置务,官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注: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那位论坛雄辩家又说,宋代的税收机构大都由太府寺所辖。宋承唐制设太府寺,其所属机构有商税务,收京城商税;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杂买务、杂卖场、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市易下界,掌飞钱给券,以通官籴;榷货务,赏折博斛金银之属;交引库,掌给印出纳引钱钞之事;店宅务,掌管官屋邸店,计置出僦及民修造缮完之事;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这些机构是太府寺所属“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属职能机构,都与税收有关。此外,地方上还有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日“场”)、市舶务等名目。

而在宋朝诸多“务”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税务”等,或曰“税务”、“茶务”、“酒务”。由于它的设置是自上而下,从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县甚至在镇中多有设置,发挥着既类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职能的特点。

那次看这位雄辩家与人对簿论坛,李曜受益匪浅,下班后晚上就上线潜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几夜,他自己也从正反两方的说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宋代商税务的设置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即有行政层级的差别。

第一个层次,在京城曰“都商税务”或“都商税院”。北宋开封“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其官员由京城“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从监都商税务官的职责可以看出,他们对市场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样,直接掌管市场交易具体事务,而是挚市场之纲领,不再过问枝节,直接以税收为终极目标,即所谓“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

都商税院收税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京城城门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纳。“太宗至道元年诏:都商税院每客旅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税二十钱;无引者税七十五钱”。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篦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校验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物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所谓“地头引”或“脚地引”,按照李曜猜想,应是一种类似经营许可证或说营业执照的凭证;似有一定的空间划定,适合于铺席贸易者,故有“地头”、“脚地”之名;属于商人自己缴纳,国家批准给纳的范畴。由监城门使臣负责出入城门的部分,则根据物货的价值决定纳税数额及缴纳方式,不足1000的由监城门使臣收缴,超过1000者则由客商到都商税院缴纳。通过收税的方式,都商税院实际上实现了对整个京城市场——无论是行商还是坐贾的交易活动进行最有效的管理。

较之于唐代市制,宋代的“以税代管”即有具体事务的管理——收税,更有高级别的宏观控制的特点。如果说北宋都城的市场管理以“都商税务”为代表,说明其已经进入“以税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现就是税务的增多,在临安城,除了都税务外,还有浙江税务、龙山税务、北郭税务和江涨桥税务。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务外,还有市舶务、红亭税务等。除了各务外,还有合同茶场、城南炭场、抽解竹木场、糠场等。这是国家市场观念及实践都已经转向追求税利最大化的表现。

第二层次,即各府州县所设置的商税务。前面提到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况。并且根据各地的地方特色,税务的名称可以有“商税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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